老年人
60周岁以上的人
老年人,按照国际规定,60周岁以上的人确定为老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基本定义
内容介绍
不同的文化圈对于老年人有着不同的定义,由于生命的周期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壮年到老年的分界线往往是很模糊的。有些人认为做了祖父祖母就是进入了老年,有的人认为退休是进入老年的一个标志。
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定义为60周岁以上的人群,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则认为65岁是分界点。中国古代曾将50岁作为划分。
一般来讲进入老年的人生理上会表现出新陈代谢放缓、抵抗力下降、生理机能下降等特征。头发、眉毛、胡须变得花白也是老年人最明显的特征之一,部分老年人会出现老年斑的症状,偶见记忆力减退
定义分类
所谓年代年龄,也就是出生年龄,是指个体离开母体后在地球上生存的时间。西方国家把45~64岁称为初老期,65~89岁称为老年期,90岁以上称为老寿期。发展中国家规定男子55岁,女子50岁为老年期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45~59岁为初老期,60~79岁为老年期,80岁以上为长寿期,也就是外国人所讲的oldman、oldwoman。
我国历来称60岁为“花甲”,并规定这一年龄为退休年龄。同时由于我国地处亚太地区,这一地区规定60岁以上为老年人。我国现阶段以60岁以上为划分老年人的通用标准。
就年龄阶段而言:45到59岁为老年前期,我们称之为中老年人;60到89岁为老年期,我们称老人;90以上为长寿期,我们称长寿老人;而100以上称百岁老人。
世界卫生组织对老年人的划分,将15-44岁的人群称为青年人,45到59岁的人群称为中年人,60到74岁的人群称为年轻老年人,75岁以上的才称为老年人,90岁以上的人群称为长寿老人。
所谓生理年龄就是指以个体细胞、组织、器官、系统的生理状态、生理功能以及反应这些状态和功能的生理指标确定的个体年龄可分为四个时期:出生至19岁为生长发育期,20岁~39岁为成熟期,40~59岁为衰老前期。所以,生理年龄60岁以上的人被认为是老年人。但生理年龄和年代年龄的含义是不同的,往往也是不同步的。生理年龄的测定主要采用血压、呼吸量、视觉、血液、握力皮肤弹性等多项生理指标来决定。
所谓心理年龄是根据个体心理学活动的程度来确定的个体年龄。心理年龄是以意识和个性为其主要测量内容。心理年龄分为3个时期:出生至19岁为未成熟期,20~59岁为成熟期,60岁以上为衰老期。心理年龄60岁以上的人被认为是老年人。心理年龄和年代年龄的含义是不一样的,也是不同步的。如年代年龄60岁的人,他的心理年龄可能只有四五十岁。
所谓社会年龄是根据一个人在与其他人交往的角色作用来确定的个体年龄。也就是说一个人的社会地位越高,起的作用越大,社会年龄就越成熟。
综上所述,年代年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和社会年龄的关系为:年代年龄受之父母,不可改变,但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和社会年龄却可以通过身心锻炼、个人努力加以改变,推迟衰老,弥补其不足。
国外调查
日本四成的受访者认为,70岁以上才算老年人。
新加坡联合早报》9月6日报道,日本共同社9月5日获悉,日本厚生劳动部一项有关老龄社会意识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到“认为多大年纪算老年人”时,回答“70岁以上”的人最多,达到41.1%。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老年人定义为“65岁以上”,根据联合国的定义,也是把年龄65岁以上称为老人。但在日本的此次调查中,回答“65岁以上”的仅占20.2%。
在日本此次调查中,有关老年人的年龄,回答“75岁以上”的占16.0%,“80岁以上”的占4.6%。另一方面回答“60岁以上”的占9.8%,还有8.4%的人认为“与年龄无关”。
此外,该调查中还问及上了年纪之后想在哪里生活,72.2%的人回答“自己家”。8.7%的人回答“搬到养老院”。对年老后一个人生活感到不安的人达到81.7%。
日本2016年版白皮书的主题是“思考克服人口老龄化社会模式”,强调无论多大年纪都能活跃在第一线的终生现役社会的必要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报告,2013年全球人口平均寿命为71岁,其中男性为68岁,女性为73岁。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也指出,全球最长寿的国家是日本,日本人的平均寿命为84岁,从性别来看,日本女性平均寿命达87岁,为全球之冠。
各种别称
中国传统上对于老年人的高龄有些褒义的称谓。
注释
饮食原则
1.适应个人特点:
由于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以及个人生活习惯的不同,选用保健食品也不能千篇一律。同样的食品对一些人可能效果显著,而对另一些人可能适得其反。
例如牛奶对大多数人是理想的营养食品,但有少数人因体内缺少乳糖酶,食后就会出现不适及腹泻;食用同样的桂圆肉,有人能安眠,有人则上火失眠。
另外,体质虚弱的老人进行食补时,要注意区别阳虚还是阴虚,阳虚者宜多选用羊肉狗肉等进补;而阴虚者则宜食龟肉鳖肉蛤蜊肉等滋阴食品。
2.注意饮食中的性味:
食品有寒、热、温、凉四种性质,有酸、苦、甘、辛、咸五种味道。
一般寒凉食物有清热泄火、解毒消炎的作用,适合于春夏季节或患温热性疾病者食用,这类食品有粮谷、绿豆赤小豆、梨、香蕉柿子等;而温热食品则有温中、补虚、除寒的作用,适合于秋冬季节或患虚寒性疾病的人食用,这类食品有糯米、肉类、鱼、黄鳝等。
不同味的食品也有不同作用。辛味能宣散滋润、疏通血脉、运行气血、强壮筋骨、增强机体抵抗力,如葱、姜、蒜、胡椒、花椒、萝卜、各种酒类等;
甘昧能补益和中、缓急止痛,如大糯米、动物肝脏、鸭梨椰子、豆腐、蜂蜜、白糖等;
酸味有收敛固涩作用,与甘味配合能滋阴润燥,如食醋等;
苦味能泄火燥湿坚阴,与甘味配合有清热利尿、祛湿解毒的作用,如苦瓜、茶叶等;
咸味有软坚散结泻下作用,如海产品、猪腰子鸽子肉等;
而淡味食品有渗湿利尿作用,如薏苡仁、白扁豆冬瓜、藕、花生、鸡蛋等。
3.因时因地灵活选食:
一年四季春温、夏热、秋凉、冬寒,气候的变化,对人体生理机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中医认为饮食顺应四时变化,能保养体内阴阳气血,使“正气存内,邪不可于”。
一般认为春季气候温暖,万物生机盎然,宜食清淡,应多吃些菜粥,如荠菜粥等;
夏季气候炎热、多雨湿重,宜食甘凉之物,如绿豆汤荷叶粥薄荷汤、西瓜、冬瓜等;秋季气候转凉干燥,宜食能生津的食品,如藕粥等;
冬季寒冷,食品宜温热,可食八宝饭、涮羊肉、桂圆枣粥等,以温补精气。平时建议可以用逍降茶这种药食同源的中医组方当茶泡饮,可起到很好的调理作用地理环境不同,对食物结构也有较大影响,如饮食不当,还会发生水土不服,所以也应根据个体差异进行调摄。
根据所患疾病的性质、症状选食按照中医理论,食疗应遵循寒者温之、热者凉之、虚者补之实者泻之的原则。
饮食十要
膳食计划
长寿是亚洲(Macribiotics)流行的一个话题,以健康长寿为目标的膳食计划其焦点基本集中在三个方面:
避免过量进食
营养研究者们认为:长寿的最佳方式是避免过量饮食。你吃了多少,是根据进食完毕半小时后的感觉来判断的。如果你感觉很饱,那么就吃太多了,所以下次吃到一定程度就要停止。正在进行的研究表明,当动物(如小鼠大鼠甚至黑猩猩)进食量减少至饱和的70%时,寿命增长了40%,并减少了患退行性疾病(如关节炎心血管病老年性痴呆、各种癌症等)的风险。
总之,我们应该以低热量食物为主,这些食物中要有适量的蛋白质,并可以提供大量的、容易被身体吸收利用的营养物质;要在真正饥饿的时候才进餐,保证每餐食入的都是高质量的食品。如果想降低整体的热量摄入水平,可以尝试断食,每周禁食一天,每个月禁食三天。断食并不是一点食物都不吃,而是以果蔬汁米汤为整天的能量来源。
注:体质虚弱需在专业人士监督下进行断食疗法
长寿膳食的食物组成:
应该避免的食物
研究显示,长寿膳食中的食物富含植物营养素或经过研究证明的、对健康有益的食物成分,如维生素A、C、E、B族复合维生素,类胡萝卜生物类黄酮等,这些物质具有抗氧化特性,可以保护心血管系统健康,帮助抗癌;同时也提供丰富的钙质、锌、硒等维护骨骼、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的矿物质。
一味吃素不利于老年人的健康
在生活中,很多老人由于害怕血脂过高,所以对荤菜总是抱着敬而远之的态度,有时很想打打牙祭,但出于健康考虑,只得克制自己的欲望。其实,一味吃素对老年人的健康也极其不利,它可以导致多种危害。
老人适量食用零食 有利身体健康
通常来讲,零食是年轻人的专利,往往与老年人挂不上勾,美国国家健康营养调查数据显示,65岁以上的老年人适当吃点健康零食,有助补充身体能量和营养,有利于身体健康。专家为老年人总结了一份零食清单:
老人饮食安排
1.老年人的早餐安排
早餐时间安排:早餐不宜太早进行,老人的最佳早餐时间安排在早上七八时比较合适,因为人的生理生物钟配合外界大自然环境有一定的作息规律,消化系统一般都会在第二天早上七八时才“醒过来”。如果太早吃早餐,长此以往会干扰胃肠道的合理休息,加重胃肠道负担。
早餐推荐:鲜肉小笼包,面粉、肉末冬笋、香菇做成的小笼包;苣笋豆干,苣笋、豆腐干、胡萝卜、香菇同炒;燕麦粥,燕麦片火腿丝、胡萝卜末、香菜同煮粥;什锦泡菜,大白菜榨菜、小黄瓜、辣椒等;菜肉馄饨,面粉、肉末、腌小白菜、香菇、姜做成馄饨;白果糕:糯米、粳米、白果、核桃、葡萄干
2.老年人的午餐安排
午餐安排:宜吃蛋白质和胆碱含量高的肉类、鱼类、禽蛋和大豆制品等食物。因为这类食物中的优质高蛋白可使血液中酪氨酸增加,使头脑保持敏锐,对理解和记忆功能有重要作用。宜多吃些瘦肉、鲜果或果汁等脂肪含量低的食物,要保证有一定量的牛奶、豆浆或鸡蛋等优质蛋白质的摄入,可使人反应灵活,思维敏捷。
需要注意的是,午餐忌以碳水化合物为主,如吃了富含糖和淀粉多的米饭、面条面包和甜点心等食物,会使人感觉疲倦,上班工作精力难以集中。忌吃方便食品代替午餐,例如方便面西式快餐等,这些食品营养含量低。
3.老年人的晚餐安排
老年人在吃晚餐的时候应该适量的多吃一些含有色氨酸的食物,在所有的色氨酸食物中,以小米中所含有的色氨酸含量最为丰富,因此晚餐主食中加些小米应该是一个不错的主意,有利于提高进入脑内的色氨酸数量。除了小米之外,在南瓜子仁腐竹豆腐皮虾米紫菜黑芝麻等蔬菜中的色氨酸含量也非常高。
另外,在晚餐的食物中不妨多准备一些含有维生素b族的食物,维生素相互间有协同作用,能调节新陈代谢,增强神经系统的功能。
身体保健
保护听力
1、避噪音
如果老年人较长时间接触噪音,会使本来开始衰退的听觉更容易疲劳,内耳的微细血管常处痉挛状态,使内耳供血不足,听力就会迅速减退,甚至发生噪音性耳聋。所以,老年人应尽量减少噪音对听力的干扰。
2、戒挖耳
老年人喜欢用耳勺、火柴棒等挖耳朵。这是由于老年人的生理性血液循环减弱,耳道内分泌物减少,产生干裂感,有时感到奇痒,不堪忍受,通过掏耳刺激后,可以得到暂时缓解。但是这样做容易碰伤耳道引起感染、发炎,甚至弄坏鼓膜。科学的方法是耳道奇痒难忍时,用棉签浸入少许酒精或甘油,轻拭耳道。也可内服维生素E、C和鱼肝油,内耳发痒就可得到缓解。
3、谨慎用药
人到老年,疾病较多,老年人常常使用抗生素,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抗生素,不要一次过量,或者服用时间过长,可与其它药物交替使用,也可换用中药治疗。
4、经常按摩
老年人听力减退,与内耳血液循环减弱也有一定的关系,而局部按摩可增加血液循环,也可保持听力。按摩时可取翳风穴耳垂后凹陷处)、听会穴(耳垂前凹陷处与翳风穴隔耳对称)早晚各进行一次,每次5~10分钟。
人到老年要控制情绪,情绪波动会导致体内植物神经失去正常的调节功能,使内耳器官发生缺血、水肿和听神经营养障碍,出现听力锐减或耳聋
生活方式
老年群体及其个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制约和价值观念指导下形成的、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活动形式与行为特征的体系。内容包括老年人劳动职业生活、社会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4方面。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生理、心理的老化,必然导致产生各种不同于其他年龄群体的特殊需求,满足其需求的生活活动模式随之发生变化,从而构成老年生活方式的特点:
①逐渐从劳动职业生活活动中退出。这是老年生活方式最突出、最根本的特点。越到高龄期,这一特点表现得越明显。与此相应的是劳动收入的丧失或减少,从而需要依靠年金、保险、社会救济个人资产等作为自己的收入保障。其数额一般都比以前有所降低,因而将使消费受到一定的限制。老年人的消费指向集中于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满足。
②社会政治活动明显减少,相应的是与社会接触减少,人际交往的频率显著降低,严重的甚至可能产生与社会的脱离,于是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
③精神文化生活活动的内容发生明显的变化。首先,从事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活动显著减少。老年人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增进社会交往。其次,劳动职业活动和社会政治活动的减少,个人闲暇时间增多,使人们的各种兴趣爱好显著增加。
④家庭生活活动成为活动的主要内容。家庭是活动的主要场所,家庭成员成为老年人生活的主要伙伴。因此,家庭生活活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老年生活的质量。
⑤生活活动空间明显缩小。家庭成为老年人生活活动的主要空间;家庭成员成了老年人人际交往的主要对象。这将给老年人生活质量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不同社会的老年生活方式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中国社会具有敬老的传统,家庭意识较为浓厚,中国老年人绝大多数生活于家庭之中,普遍受到晚辈的爱护和尊敬,在家庭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家居生活
需求要求
其实,在中国大部分的老年的人都希望自己的儿女能有时间来陪陪他,在物质上就没有多大的要求,只求心灵上有个安慰。有些老年人的心理好像是“返老还童”了,对自己的子女就会有所谓的“无理”的要求,子女们就无法忍受。其实,你自己仔细想想那些要求吗,不过是老人想让你多关注他,陪陪他。所以,年轻人,有时间一定要多陪陪老人,不要让他们感觉自己好像被社会给遗忘了。
心理健康
对待态度
现代世界上各个文化圈都提倡对于老人的善待,中日韩等东亚国家传统上要求晚辈侍奉长辈,称为孝道。另一方面,从古至今,人类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歧视老人,遗弃老人甚至虐待老人,在远古时有些民族甚至有“弃老”的习俗。
一、寻找精神寄托
老年人离、退休后,离开了长期从事的工作、熟悉的集体,会感到空荡荡的。为此,老年人应当重新安排生活,寻找精神寄托,使生活过得充实而有乐趣。所以,老年人应培养幽默感,这样可为自己创造一个充满欢笑的天地。还应当走出家庭的圈子,扩大社会交往,去开拓自己的新天地。可经常参加一些集体活动,多结识一些朋友,平时可以聊聊天、串串门,若遇到一些不愉快的事,可以找朋友倾诉,使情绪得到发泄,恢复内心的平静。老年人的生活应有规律,把每天的生活安排得有条不紊,这对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心境都颇有裨益。
二、正确对待离退休
退休后,老年人应愉快地面对角色的变化,将退休看作是合理的社会安排,是新的社会生活的开始。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爱好,寻找新的社会角色。老年人更要扮演好在家庭中的角色,与老伴要搞好关系,双方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就不会感到孤独和寂寞。老年人切莫自我封闭
三、念好“老”字经
老年期是人生经历的最终年龄阶段,无论生理特点还是心理特点,都与青壮年阶段不同,因此,老年人要想健康长寿,安度晚年,必须从“老”字出发,念好“老”字经。
①要知老:老年人必须承认自己已经老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量力而行,不要勉强,更不要好胜逞强,不要去做有害身体健康的举动;
②心不要老:就是心理上不怕老,不服老,要不断激发自己,战胜自我,始终保持年轻人那种雄心;隆志;
③要忘记老:就是不要让“老”字占据自己的头脑,要对生活抱乐观的态度,从心理上避免自我老化。
四、坚持健身运动
人的心理健康,是以身体健康为基础的,而健康的身体主要来自不断的健身运动。老年人最大的变化是从“多动”到“少动”,由于活动减少,不仅会加速机体衰老,同时也会导致心理衰老。因此,经常坚持健身运动,既是心理养生的重要内容,也是心理养生的有效手段。
老年人经常坚持健身运动有以下好处:
①能提高心脏的功能,加强心脏收缩力,使心脏输出血量增加,并获得充足的氧气,从而增加心脏的储备力;
②能改善呼吸系统的功能,增大肺活量,从而使机体获得更多的氧气;
③能增强机体各组织器官的生理功能,提高对环境的适应力,改善新陈代谢,提高免疫功能和人体素质;
④能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健身运动是延缓心理衰老的有效途径。
五、勤奋用脑
人的心理活动是以大脑的生理状态为物质基础的。大脑老化是一个不间断的逐渐发展过程,坚持读、写、绘画和各种思维活动,是保持大脑活力的有效措施。经常思考问题,可使大脑皮层中主管思考领域的神经细胞之间形成新的联系,使思维活动更加敏锐灵活。
老年人心理健康的标准
根据国内心理学研究机构进行调查发现,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群中患有认知功能减退和痴呆、心理障碍、焦虑障碍的分别占到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和百分之四。人老了,包括大脑在内的诸器官的功能逐渐下降,这是自然规律,所以老年人的认知功能减退是难以逆转的。
而因为对老年人的陪伴等心理健康关往不够,导致很多老年人会情绪低沉、心情郁闷。再加上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消极事件”,如配偶去世,子孙辈工作不合自己的要求,晚辈对自己不孝顺,儿孙在外地谋生不能和自己朝夕相处,退休了昔日的同事、下属对自己日渐疏远等等原因,老人找不到自己的价值所在,认为自己对社会已经没有贡献,而自己也被社会抛弃了一样,从而心理健康状态更加不良。
在一些人看来,老了就没有顺心的事情,怎么能够快乐起来呢。这是一种典型的把自己的心情归结于生活事件思维方式,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如果按照这种考虑问题的路径走下去,则必然是“要想老年人心情好,心理健康,就必须让老年人避免碰到这些事情”。可仔细想想,这现实吗?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是一种不合实际的有偏差的思维方式。按照这种认识问题的方式,结论只能是“老年人的好心情、老年人的健康心理只能靠别人给予,自己是决定不了的。
现代心理学的一种观点是:人们的心情不是直接由所谓的“消极事件”引起的,而是通过自己对这类事件不恰当的认识引起的。同样遇到这些事,认识不同,引起的情绪反应也就不同。社会不是为某个人而存在的,许多事情的出现不是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假如你改变不了这种现实,那么需要改变的就只能是自己的认识,否则就是“作茧自缚”,就是自己和自己过不去,健康的心理就不属于你了。
所以在这里,问渠心理网多建议老年人参加老年娱乐活动,多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如果有精力,也可以进入一些非职业性的工作,发挥自己的余热,让自己的生活充实起来。同时子女也要多关注的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多陪伴老人,多与老人进行交流,满足他们的情感需要。
运动原则
运动时间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日之计在于晨。人们静卧了一夜,特别是老年人,清晨早起到户外去呼吸新鲜的空气,进行适度的运动,这对舒展筋骨、促进血液循环、改善机体对氧气利用的功能,都会大有益处。
近年来,有的专家对老年人晨练问题提出不同看法,并告诫老年人要慎重对待晨练。主要原因是心血管等主要疾病给老年人的健康带来危险,如心肌梗塞心脏猝死等大多发生在上午。因为上午六时至九时这段时间,人体血小板凝集率高,容易形成血栓;再者清晨体内去甲肾上腺素浓度增大,易引起冠状动脉收缩或痉挛。若在这时进行锻炼,特别是运动量过大,使心肌耗氧曼增加,易造成冠状动脉痉挛或形成血栓,这就是冠心病发作的“清晨峰”。而下午(特别是黄昏时刻),人的感觉最为灵敏,协调能力最强,体力的发浑和身体的适应能力最强,并且这时血压和心率既低又平稳,因此,下午特别是黄昏时分锻炼身体最为有益。
也有专家认为,尽管黄昏练比晨练好处多,只要已养成晨练的习惯,未必强求改为“黄昏练”。只要坚持锻炼,持之以恒,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项目,如散步、慢跑、打太极拳等,并注意运动量要适度,就会避免晨练的弊端,发挥晨练的作用。这样,晨练仍不失为运动的较佳时间。
注意的事项
运动禁忌
中国情况
基本概况
2009年开始,我国迎来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的第一次老年人口增长高峰,老年人口增速加快,高龄老人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大幅增加,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截止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接近一亿六千万人,占总人口的12%,也就是说全国人口将近八分之一是老年人。
随着老龄化的加重,中国老年人的比重越来越大,2011年我国老年人口比重达13.7%。
截至2011年第底,根据全国老龄委的统计,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约有1.9亿,占总人口的14%。2013年,这一数字将突破2亿,预计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占总人口的12.6%。随着数量的不断增加,老年人面临着养老、医疗以及精神赡养等诸多社会问题,值得各界关注。
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2023年10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2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公报》,2022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管理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12708.3万。
面临问题
养老问题
民政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我国城乡养老机构发展到4.18万个,养老床位365万张。但平均下来,每50个老人拥有不到一张床。
养老护理员更是短缺,且专业化程度低。我国缺乏自理能力的老人约有3300万,如果按照3:1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需要1000多万名,而从业人员不足百万,其中一半左右是文盲。
养老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缺乏,暴露了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的矛盾。
养老是一门科学,不能粗放管理。一方面公办养老机构“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民办养老事业发展缓慢,服务方式单一,缺乏特色,难以满足老人的多元需求。
很多老人都是被哄骗到养老院的,有人说带老人来串亲戚,有人说带老人来看病,等送到了养老院安顿下,孩子们立刻消失,这些失能半失能的老人也只能认命。有的老人糊涂,甚至住了大半年,还不知道住的是养老院。
民政部的数据表明,至2012年10月,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其中近一成的老人单身。预计到“十二五”期末,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将超过5100万。这些空巢老人得不到应有的生活照料,生病也无人照顾,情感慰藉更是无从谈起
包含精神赡养诉求的案件明显上升,约2/3的老人反映子女忽视了他们的精神需求。
精神赡养问题成了老龄化问题的新挑战,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如何给予老年人更多精神关怀,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
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
卫生部统计,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近半数患有高血压慢性病。老年人是一个多发病的群体。然而,我国老年医疗服务的制度、理念、体系均明显滞后。
大多数老年人患有多种疾病,但医院分科细,流程繁杂,缺乏针对老年人的特色医疗服务。
如何安宁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也是众多老人的忧心事。在国外有相当规模的临终关怀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30年了,全国仍然仅有100多家相应机构。
经过30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医疗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各方关注
应对急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有许多养老服务的短板亟须弥补。
我国养老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无论是针对孤寡、残疾等困难群体老人的公共服务还是针对空巢老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都取得明显进展。在一系列政策扶持下,公办养老机构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条件不断改善,服务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与快速发展的老龄化相比,我国养老事业发展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偏低的养老金让低收入者心里没底,一些地方的老年人想进养老院要排队等十来年。公办养老院反映投入低、发展陷入困境,民营养老机构贷不到款、生存艰难,公共服务和社会养老多元补充的养老格局尚未建立。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过亿的国家,而根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的最新数据,未来20年间我国老年人口将以平均每年1000万的数量快速增长,到2050年左右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可以预见,我国养老事业面临的挑战将持续加大,养老服务需求将进入“井喷期”。能否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考验着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智慧。
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养老服务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付出更多的热情和精力。目前我国养老机构多停留在解决老人看管和衣食温饱的初级水平,面对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老年人缺乏心理关爱的现实,如何针对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更有待于深入探索。
人都会慢慢变老,敬老爱老就是关爱每一个人。养老不是单向付出,而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希望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破解养老难题。
预防疾病
防腰腿痛
骨质疏松
一、户外运动。
户外运动不仅能通过全身运动,促进骨密度增强,还可以因为太阳光的照射,增加人体维生素D的合成。每日晒太阳20分钟左右,对骨质疏松症有很好的预防作用。所以,户外(特别是阳光下的户外运动),是预防骨质疏松的好办法。
二、适当补充钙剂
能够预防骨质疏松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合理的补充一些钙剂,而补充钙剂的最佳时间是吃过晚饭之后,因为这个时候人体对于钙剂的吸收率和利用率都非常的好。但是补充钙剂一定不能过量。成人每日补钙800毫克即可。
三、中医艾灸
有关研究表明,艾灸中脘脾俞肝俞足三里等相关穴位,可以防治肝气不足、肝肾阴虚肾阳虚,充实肾精肾气,从而达到预防骨质疏松的作用。
四、平衡饮食,拒绝不良生活习惯
多吃含钙和维生素D和矿物质的食物果蔬,如牛奶、蛋类、波菜、洋葱、鱼虾、坚果、五谷杂粮等,少吃高磷食物。另外,要避免不良生活习惯,长期抽烟,大量喝酒,常喝碳酸饮料都可以加速骨质疏松的发生。
五、适当用补肾益气的中药进行调理。
特别对绝经期的女性,可以适当选用杜仲、桃仁、黄芪、丹参、淫羊藿、木香、黑豆、熟地、骨碎补等中药进行定期调 理。它们有填骨生髓、补肾壮骨、调节血钙及激素平衡的作用,可以有效地缓解因激素突然减少引起的骨代谢紊乱,改善临床症状,促进骨密度增加。
权益保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六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八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六十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六十五条 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第七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二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7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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