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条件和评定标准依据
建设部(现住建部)和国家文物局2003年10月8日发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选办法,
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建筑遗产、
文物古迹和
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
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
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
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
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原状保存程度: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现状具有一定规模:村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
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第一批:2003年10月8日公布,共12个;第二批:2005年9月16日公布,共24个;第三批:2007年5月31日公布,共36个;第四批:2008年10月30日公布,共36个;第五批2010年07月22日公布,共61个;第六批:2014年3月10日公布,共107个。第七批:2018年12月12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