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等级
对土地划分等级
土地等级是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概况
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它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实施标准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
在制订最低价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土地利用政策。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为一等工业用地,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为十五等工业用地。
经测算,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
●实际出让价格将大幅度提高
○有助于稳定住宅用地价格
工业用地出让价有了最低标准,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会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过度扩张,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为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对各地在招商引资中恶性竞争、低价贱卖国有土地资产等行为戴上了“紧箍”,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供应量,促进住宅用地价格的稳定;同时,地方政府从工业用地出让中所获土地收益提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补贴工业用地成本的行为。
《标准》基本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这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区域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同时,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价出让土地而有意压低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平、
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最高等别标准是最低的14倍
○一等对应价是8 4 0元/平方米
○二等对应价是7 2 0元/平方米
○三等对应价是6 0 0元/平方米
○四等对应价是4 8 0元/平方米
○五等对应价是3 8 4元/平方米
○六等对应价是3 3 6元/平方米
○七等对应价是2 8 8元/平方米
○八等对应价是2 5 2元/平方米
○九等对应价是2 0 4元/平方米
○十等对应价是1 6 8元/平方米
○十一等对应价是1 44元/平方米
○十二等对应价是1 20元/平方米
○十三等对应价是9 6元/平方米
十四等对应价是8 4元/平方米
十五等对应价是6 0元/平方米
2009年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四等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 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 惠州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重庆:大渡口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 新城区雁塔区
六等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
黑龙江:大庆萨尔图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 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 济南市历城区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
七等
山西:长治市(城区 郊区阳泉市(城区 郊区) 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 包头市东河区
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 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常熟市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
江西:九江市浔阳区
山东:威海环翠区
八等
北京:怀柔区
天津:武清区
河北: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 承德双桥区衡水桃城区廊坊市(安次区广阳区)邢台市(桥东区 桥西区)张家口市(桥东区 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
山西:大同市(城区南郊区
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吉林:四平市(铁东区 铁西区)延吉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松北区佳木斯市(东风区郊区 前进区向阳区)
江苏: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连云港市海州区太仓
浙江:义乌市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鄞州区
安徽:安庆市(大观区 宜秀区 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淮上区 龙子湖区 禹会区) 芜湖市三山区
福建:福清市晋江石狮市泉州市洛江区漳州市龙文区
山东:济宁市任城区 市中区临沂兰山区枣庄市市中区 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区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
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 揭阳市榕城区开平梅州梅江区 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 台山增城市普宁市 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 江门市新会区
海南: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区三亚
青海:西宁市(城北区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
九等
河北:鹿泉市唐山市(古冶区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承德市双滦区
辽宁:海城市瓦房店市 营口市鲅鱼圈区
上海:崇明县
浙江:慈溪市绍兴县余姚舟山市(定海区普陀区)诸暨市
湖北:鄂州鄂城区荆门市掇刀区 潜江仙桃市武汉市江夏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 桂林市雁山区
重庆:北碚区
贵州: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 白云区)
新疆:石河子
十等
天津:宁河县
福建:长乐市龙海市南安南平延平区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
山东:即墨市胶州寿光市招远邹城市莱芜市钢城区 临沂市(河东区罗庄区) 潍坊市寒亭区莱州市 日照市岚山区
湖北:黄冈黄州区随州市曾都区孝感市孝南区武汉市蔡甸区黄石市(铁山区下陆区) 鄂州市华容区荆门市东宝区
海南:儋州琼海
贵州:六盘水钟山区
云南:昆明市东川区曲靖麒麟区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十一等
河南:济源市信阳市(平桥区浉河区)驻马店市驿城区郑州市上街区洛阳市吉利区 焦作市(马村区中站区)新乡市凤泉区鹤壁市鹤山区
湖南:耒阳醴陵临湘汨罗湘乡沅江市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宁乡
云南:安宁市
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米东区库尔勒
十二等
河南:安阳县长葛登封邓州巩义辉县林州灵宝孟州沁阳荥阳汝州卫辉舞钢项城新密新乡县 新郑许昌县偃师市漯河市(郾城区 召陵区)义马市永城市 禹州中牟县周口市川汇区平顶山市石龙区太康县
贵州:都匀凯里清镇铜仁兴义
西藏:日喀则
宁夏:灵武市
十三等
内蒙古:额尔古纳根河锡林浩特市 包头市白云矿区
吉林:靖宇县伊通满族自治县
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屯昌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定安县 临高县
贵州:毕节赤水贵定县开阳县龙里县仁怀市息烽县 修文县遵义县
十四等
湖北:巴东县房县建始县 来凤县罗田县通城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兴山县阳新县英山县竹山县
十五等
安徽:岳西县
山东:苍山县成武县冠县巨野县 鄄城县 庆云县无棣县五莲县夏津县莘县阳信县沾化县
江苏部分地区土地级别有变化,比如常州市新北区由原来的四等调整为六等,南京六合区、浦口区由原七等调整为九等。相关土地级别调整如下:
一等: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广州市(白云区 海珠区 荔湾区 萝岗区 天河区 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 罗湖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以下仅保留江苏土地级别)
四等: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 玄武区 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 虎丘区 金阊区 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常州市(天宁区 钟楼区)
五等:徐州市(鼓楼区 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 港闸区)
六等:扬州市(维扬区 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 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 相城区)江阴市 昆山市 张家港市
七等:连云港市 新浦区 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 无锡市(锡山区 惠山区)吴江市 宜兴市 常熟市
八等:淮安市(清河区 清浦区)常州市武进区 连云港市海州区 太仓市
九等:丹阳市 海门市 靖江市 溧阳市 如皋市 泰兴市 通州市 盐城市 亭湖区 扬中市 徐州市 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南京市(六合区 浦口区)启东市 金坛市
十等:东台市 江都市 姜堰市 仪征市 徐州市(贾汪区 九里区)镇江市丹徒区 淮安市楚州区 扬州市邗江区
十一等:宝应县大丰市 高淳县高邮市 海安县句容市 溧水县邳州市 如东县宿迁市 宿城区新沂市 兴化市
十二等:东海县 赣榆县 洪泽县 建湖县 金湖县沛县射阳县 铜山县 盐城市盐都区 淮安市淮阴区
十三等:滨海县丰县阜宁县 灌南县 灌云县 涟水县 沭阳县 宿迁市宿豫区 睢宁县 响水县 盱眙县 泗洪县 泗阳县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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