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
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
土地使用权区域
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
时效性等特点。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
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
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
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
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
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
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
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
五通一平(无燃气)。
针对当前
经济形势和土地
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
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
土地估价规程》(
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
最低价标准等
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
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
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
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
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
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
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
未利用地,且
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
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
耕地后备资源的
盐碱地、
沼泽地、沙地、
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
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
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省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它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
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土地等别是制订最低价标准的核心和基础。该等别是根据全国各个县、市(区)级行政单元的社会
经济发展水平、
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采用
综合评价法确定的,共分15个等别。土地等别的划分基本反映了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了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差异。
在制订最低价
标准时,明确了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别相挂钩的政策。一等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840元/平方米)是十五等(60元/平方米)的14倍,体现了区域
土地利用政策。上海
长宁区、
虹口区等为一等工业用地,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
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为十五等工业用地。
经测算,各地工业用地成本是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
使用费的5至8倍。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最终按6倍确定最低价标准。
为各地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了一条价格“底线”,对各地在招商引
资中搞
恶性竞争、低价贱卖国有
土地资产等行为戴上了“紧箍”,为查处低价出让土地的
违法行为提供了参考依据。
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
供应量,促进住宅用地价格的稳定;同时,地方政府从工业用地出让中所获
土地收益提高,有利于抑制地方政府补贴工业用地成本的行为。
《标准》基本体现了
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这有利于缩小东、中、西部差距,有利于区域间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梯度转移,促进
区域协调发展。
同时,提高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将有效抑制一些地方因低价出让土地而有意压低
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利于保护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是
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
零地价出让土地,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导致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破坏了公平、
竞争有序的
市场环境,造成了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江苏部分地区土地级别有变化,比如常州市
新北区由原来的四等调整为六等,南京六合区、浦口区由原七等调整为九等。相关土地级别调整如下:
四等: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 玄武区 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 虎丘区 金阊区 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常州市(天宁区 钟楼区)
六等:扬州市(维扬区 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 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 相城区)江阴市 昆山市 张家港市
七等:连云港市
新浦区 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 无锡市(锡山区 惠山区)吴江市 宜兴市 常熟市
九等:丹阳市 海门市 靖江市 溧阳市
如皋市 泰兴市 通州市 盐城市 亭湖区 扬中市 徐州市
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南京市(六合区 浦口区)启东市 金坛市
十一等:宝应县大丰市 高淳县高邮市 海安县句容市 溧水县邳州市 如东县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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